工作动态  
2017年法院工作简报情况反映第1期


法院工作简报



情况反映

(第1期)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711

●涪城区法院分析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建议

●游仙区法院分析律师调查令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

对策建议

●绵阳高新区法院分析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对策建议

涪城区法院分析民商事案件

繁简分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该院自今年1月正式启动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上半年共受理速裁案件2499件,审结案件1804件,结案率为72%,占已结民商事案件的42%;简案平均审理周期 26.9天,服判息诉率达95.3%,取得了显著成效。与此同时该院也在实践中发现了一系列问题:

一是繁简案件分类标准不明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文件中均无具体的繁简案件分类标准,实践中法官往往依靠实践经验进行甄别,一些简案经审理后发现并不简单,一些繁案审理后发现并不复杂。

二是“送达难”严重制约速裁质效。对简单案件进行速裁的根本目的在缩短周期、提高质效,但实践中很大一部分案件被告人不配合法院送达,法院只能转而适用公告送达,导致审理周期延长。

三是诉调对接机制不完善。在诉前对部分矛盾纠纷进行分流,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外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从而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是繁简分流工作的重要内容。但在实践中,由于法院与各类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建立顺畅的衔接机制,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效果不佳。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一是制定繁简分类参照标准。在对各类民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民事案件繁简分类参照标准,明确简单案件的基本要素和认定程序,为分流提供依据。

二是改进送达方式。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推动构建遍布城乡的司法送达网络,利用社区网格化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等资源快速查找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发动基层干部、网格员、志愿者等群体共同参与送达;配齐配全执法记录设备,对拒不配合法院送达人员,以执法记录视频作为送达依据,有效提高送达效率。

三是完善诉调对接机制。邀请各类调解组织派员入驻法院开展工作,实行“案源共享”;加大对诉外调解优势的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对调解形成的协议,及时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从而提高当事人信赖度;

探索建立诉调对接管理系统,案件材料通过管理系统移交,调解情况同步录入管理系统,形成诉调纠纷信息档案。

(涪城区法院)

游仙区法院分析律师调查令

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去年以来,该院采用律师调查令19次,查询到财产线索29条,涉及财产金额500余万元,并依据查询信息结案9件,在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律师权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该院对律师调查令运用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定持有对象不明确。律师调查令是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法院支持律师调查案件相关情况而签发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但现有法律法规均未对律师调查令持有对象作明确界定,特别是对法律工作者、公民代理人能否持令未予明确,而实践中此类人员充当案件代理人的情况很多,导致大量案件无法采用律师调查措施。

二是运行机制需进一步完善。调查内容界定不明,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金融秩序等事项能否由律师调查未作明确规定,存在诸多风险;申请条件过于宽松,律师仅凭申请书、委托代理书、执业证等材料即可申请,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签发,没有具体的审核程序和标准,存在认定标准和执行尺度不一的风险;调查范围不明确,存在调查令被滥用的风险。

三是强制力得不到有效保障。律师调查令签发给律师后,律师则代表法院开展调查工作,但实践中被调查单位的配合度往往不高,律师调查遇到的阻碍较大,调查周期比执行法官长50%,多次往返调查现象明显。相关惩戒机制不健全,对不配合律师调查的单位是否可以给予执行惩戒措施规定不明,律师调查强制力体现不充分;对律师滥用调查权、给调查对象造成损失以及损害法院形象荣誉的行为应当如何给予惩戒也没有明确规定。

二、对策与建议

一是规范运行程序。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律师调查令操作规范,对申请、审核、签发、取证等事项予以明确。在申请律师调查令时,律师应出具所在事务所开据的申请书,事务所和律师在本案中对律师调查令的不当使用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持令人必须严格按照调查令载明的内容进行调查取证,不能扩大调查的内容和范围。

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完善协查机制,将落实律师调查令纳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协助执行制度,明确权利义务,形成良性互动,保障协查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完善惩戒机制,制定操作性强的惩戒措施,对于被调查人不配合调查的,按照妨害民事诉讼处理;对于持令人滥用律师调查令的,建立“黑名单”制度,取消其终身申请调查令的资格,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加强业务指导,明确持令对象。针对中基层法院法律工作者及公民代理人代理的案件数量较多的情况,建议法律工作者及公民代理人享有持有律师调查令的权利与义务,提高律师调查令的使用率,强化持令人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组织召开刑事、民事法官专业会议,并邀请律师代表参加,共同对律师调查令制度进行学习,明确申请、发放律师调查令需要的构成要件、申请程序和办事原则等,促进持令人依法申请、规范使用。将律师调查令相关知识纳入法院公益广告内容,多渠道增加公益广告投放率,提高公众知晓度。向不配合调查的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做好法律释明工作,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游仙区法院)

绵阳高新区法院分析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对策建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在实践中被运用的情况较多。今年16月,绵阳高新区法院以此种程序结案187件,占已结案件总数的34%,较去年上涨16%。该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适用范围不明确。实践中只要法官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即可以此种方式结案,客观上为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留下空间。二是结案程序不规范。有的案件不经合议庭合议,执行法官就随意自行结案;有的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不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结案裁定书,造成申请执行人误以为法院超期拖延执行,进而形成信访等问题。三是结案文书不规范。有的案件用执行裁定书结案,有的案件用结案通知书方式结案,还有的案件根本不制作任何文书,适用同种文书结案的主文表述也不尽相同,造成当事人理解上的混乱,损害司法权威。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建议:

一是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应是执行标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但不足以全部清偿的案件,或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案件。对于执行标的既有金钱给付内容,也有完成行为的案件,必须在行为标的履行到位后,对金钱给付部分才可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是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届满时,采取合理措施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核查,确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方可适用此种程序。

三是规范相关法律文书。案件执行过程中应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和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的义务,以及不提供相应财产线索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执行中适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具体执行情况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为法人的,除查控结果外,还要说明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或现状;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要告知被执行人的经济来源和生活现状。对于有财产无法处置的案件,在告知书中要说明无法处置的法定原因。

四是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须经过合议庭合议方可结案;结案时应向申请执行人做好解释,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

五是建立终本案件监督机制。将监督结案融入执行实施权分权机制中,由执行裁决组对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结案条件,退回承办人继续查控;如果符合条件,则允许其依法结案,并对其进行分类单独管理,有力避免此类案件长期“冬眠”造成的恶性循环。

(高新区法院)

送:省法院,本院领导

发:全市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签发:于欢欢 编辑: 金博 校对: 金博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